蚌埠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对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我市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等13类。
二、2025年12月31日17时至2026年1月1日6时,在淮河文化广场、银泰百货、万达广场及周边区域,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低慢小”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
三、因执行重要任务,确需进行飞行活动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自觉遵守通告规定,主动配合,杜绝违规飞行。对违反规定在上述时间和区域内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的,公安机关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蚌埠市公安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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