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造价资质审批后,造价工程师就业前景究竟如何?
“资本”大规模进入造价咨询行业是利还是弊?
论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也就是该通知的国发〔2021〕7号相关内容。
前言
2021 年 6 月 3 日,有个《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也就是下面说的《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这里面明确指出,从 2021 年 7 月 1 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取消造价资质审批了。
纵然笔者从注册造价工程师转变为律师已然差不多过去二十年时段后,可是身为一名房地产领域的专业律师,在担当着中价协专家、上海市造价管理专家这般的社会责任期间之际时,无可避免地对当下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前行方向显著尤为予以关切注重。所以呢,笔者就《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已然发表了四篇系列性质的论文篇章,也由此进而接受了源自全国各个层面主体的各种各样类型的咨询。一己之见,不一定全然正确无误合适恰当,也并非是针对任何特定具体的主体,仅仅是供大家去加以参考鉴阅而已,同时也期望大家能够给予指出纠正点明修正。
7月10日,有这么一则新闻《重磅信息|大型央企进入工程造价领域,投资30亿成立子公司》,是笔者于网上看到的,该报道表明,在2021年6月21日,有一家名为中建华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司,它是由中国建筑股份有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出资30亿成立的,这家公司将会进军工程造价咨询业。
可以看出,资本针对造价咨询业的全面进军已然吹响了号角,其行动速度那般快,投资规模那般大,对于当前的工程造价咨询业究竟是有利还是有弊呢?本文身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系列论文当中的第五篇,简要表述了笔者的浅显见解,期望能对该行业以及同行起到些许帮助作用。
一、造价咨询企业主要业务的合同性质是什么?
原有的部门规章把造价咨询企业界定成“接受委托,针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给予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还把相关示范文本称作《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原则方面也把造价咨询企业跟委托人签订的合同认定为咨询合同。
显然,造价咨询企业主要业务的合同性质应当定性为咨询合同。
二、造价咨询企业与纯盈利公司是否完全相同?
受当事人委托,为其予以咨询服务,这乃是造价咨询企业最为主要的业务范畴。基于这样一种法律关系,造价工程师所提供的并非传统意义里的那种产品,不过是以个人专业知识储藏作为根基的智力方面的服务,是具备一定人身性质的。
同时,从一定程度上来考量,造价咨询这项业务的企业,并不需要在如像是机械设备、办公场所这类的固定资产之上投入过多的资金。
三、造价咨询企业能否直接创造社会财富?
通常情况下,那种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在运行过程中,主要是借助投入资金,来将技术、管理以及劳动者等诸多要素加以运用,从而达成能够契合市场以及社会需求的产品来,进而直接为之创造出社会财富,这一过程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而造价咨询企业在一般情形下,并不需要投入数额巨大的资金去购入固定资产以及原材料之类的物品,其主要工作就是为客户提供造价工程师所给出的咨询意见,以此来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显然,造价咨询企业在原则这点上,并非直接去创造社会财富,然而,咨询意见对于社会财富创造而言,有着积极的那种意义。
四、造价咨询企业对价属性的特点是什么?
对于一般的纯盈利性质的公司而言,当相对方不存在特定需求的情况下,从本质上来说,双方所建立起来的是买卖合同关系。要是相对方存在特定需求,那么可能就会与相对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不管是这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其产品或者定作物对价的本质即为“货款”。
而造价咨询企业所给出的咨询意见,更多的成本是在造价工程师的专业知识以及时间方面,其给相对方提交的是无形的智力成果,对价更具备“费用”的属性。
五、采用有限公司或合伙制各有何特点?
本人在去年的时候,撰写了一篇论文,这篇论文的题目是《无限连带和综合服务才是工程咨询业的方向》。在这里面,本人表示,造价企业资质被取消以后,那种靠着无限连带去赢得客户的合伙形式,以及凭借专业特色去赢得客户的有限公司,也许会变成咨询行业主要的发展方向。
2000年,脱钩改制倡导的两种形式,一种是合伙制,造价工程师作为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且此责任由合伙人连带承担,这无疑对咨询成果的质量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另一种是有限责任制,造价工程师作为股东出资,公司注册资金对外承担责任。
鉴于上文所讲的情况,造价咨询企业对固定投资的依赖程度不高,所以注册资金数额在实际当中的意义并不显著,并且股东是以其出资额为界限来承担责任的。
由此可见,笔者持有这样的看法,即在注册资金并未占据绝对优势的情形之下,以无限连带的方式对外承担责任,这样的做法对于客户而言更具备吸引力。
六、造价咨询企业更适合采用何种形式?
被笔者认定的是,造价咨询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之处为造价工程师的专业性,然而,这种特性没办法伴随股东的股份从而进行继承,所以,股东或合伙人得是专业人员才是以这种特性为保证的关键,鉴于此,当初脱钩改制时已然明确,造价咨询企业的股东一定要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况且,注册资金的数额于实践里对咨询企业的发展意义并没那么高大。
所以呢,笔者觉得呀,当保证所涉及的股东或者合伙人皆属专业人才的这种情况下,合伙制的形式从原则上来说,跟造价咨询行业的特性相比,实际上是更为契合的。
七、双“60”从设定到取消对行业是祸还是福?
双“60”是什么意思呢,是说在造价咨询企业里,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要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 ,并且其出资额也要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当年根据国办发[2000]51号文制定的建标〔2000〕208号还有明确规定,造价咨询企业脱钩改制的时候,如果采用合伙制,那是要由2名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设立的;要是采用有限责任制,那就得由5名以上具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并且,那时的74号文,也就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当中并不存在“双60”这样的规。定。
然而呢,于2020年2月19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49号文中“双60”条款遭删除。于是乎 ,便彻底取消了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股东或合伙人的资质要求。也就是说 ,从理论来讲 ,2020年2月19日以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股东很有可能是持有100%股权的非专业人员。
明显可以看得出来,这乃是资本进入工程造价咨询业的起始,而且咨询企业资质的被取消也为资本毫无阻碍地长驱直入排除掉了最后的阻拦。笔者觉得,这对于造价咨询行业的专业特性所产生的冲击肯定是不小的。
八、资本大规模进入造价咨询行业是利还是弊?
资本有着更强烈的对更高经济利益的追求,笔者心中感到担忧,造价咨询行业在被数量越来越多的资本进行操作的情况下,存在着一种可能性,那就是会使造价咨询行业的行业重心发生转变,其举动是为了谋求利益从而违背行业规则,进而会挫伤造价工程师的积极性以及主观能动性。当然了,资本的进入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对行业的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能够促使数量越来越多的造价工程师产生更为灵活的商业思维。这种情况确实也会对行业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的作用。但是笔者需要进行提醒,这所有的一切都应当是建立在客户对于造价咨询行业拥有专业性的认可以及有更高专业性要求的基础之上的。
十几年前,笔者便已提出,造价咨询企业不适宜过度谋求商业盈利,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制也许更契合于行业的发展。如今,资本的大规模涌入,有可能对造价咨询行业的专业性、独立性形成冲击,终极会对社会关于行业的整体评价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呢,笔者觉得呀,针对资本的进入这一情况,造价咨询行业不能够盲目地表现出乐观的态度,在追求利益的这个前提之下,更应该时时刻刻保持警醒的状态。
结语
事物存有对立统一的特性,所以改革的行径,就是设法找寻全新的统一,那全新的统一得具备全局性,拥有统揽性,还要有前瞻性,这就需要率先开展顶层设计,接着再着手进行有序的改革,要是步入“为改而改”的错误路径,或许会致使改革欠缺整体性以及逻辑性,甚至陷入偏离正确轨道的尴尬情形。
本文观点观点不一定正确,也一定不全面,供大家参考。
法律条款链接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条:
这个办法当中所说的工程造价咨询类企业,指的是那种接受委托的企业,这种企业能够针对建设项目开展投资方面的工作,同时对工程造价从其确定到控制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的企业。
2、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出的解释(一)之中的第三十条:
诉讼前,当事人共同委托相关机构、人员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意见,诉讼里,一方当事人不认可此咨询意见进而申请鉴定之际,在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示意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3、《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有建筑施工企业,还有勘察单位,以及设计单位与工程监理单位,它们按照所拥有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被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先经过资质审查满足合格条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能够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之内从事建筑活动。
4、《立法法》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的各个部,以及委员会,还有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审计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能够依据法律,还有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以及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所具备的权限范围之内,去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所规定之事,应当归属为执行法律,或者归属为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又或者归属为执行国务院的决定,还或者归属为执行国务院的命令的事项。
5、《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就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所发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其中关于第四条改制的组织形式。
中介机构得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组织形式,经由具备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投资发起去设立,具体组织形式如下:其一为合伙制,由2名以上拥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设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合伙人依照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以各自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并且对中介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二是有限责任制,由5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出资人依据其出资的额度来承受法律层面的责任,中介机构凭借其所有的财产冲着自身的债务去担负责任。
6、要求涵盖于 《建设部关于 的 通知》 之下 其中这条通知乃是指向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 的脱钩改制 文号乃为建标〔2000〕208号而此处所讲的乃是其中第四条涉及改制的情况。
造价咨询机构在脱钩之后需要依据《通知》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组织形式,进行改制,使其转变成为由造价工程师发起设立的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的社会中介机构。
(一)合伙制
是由两名及以上具备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而设立的 ,不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合伙人依据协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使用各自的财产去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制
发起人是由5名以上有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组建而成(法律、法规存另外规定的情况)。出资人士依据其出资额度来承担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依靠其全部财产去对自身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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